天气渐热 夏天毫不吝啬的带着烈日骄阳 似火而来 往河边散步吹风的人也越来越多 河里的鱼儿也被热的时不时跳出河塘 恰是别有一番风味之景 赏鱼可以 捕捞可不行
若你不听劝
一意孤行 那么后果自负!
01 严禁捕捞水产品 2020年10月12日20时许,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明知袁河流域全部是禁渔区的情况下,穿戴一套连体防雨裤,使用背负式电鱼机,在芦溪县袁河年丰村至林家坊河段里电鱼,电了5斤左右的鱼类产品,被芦溪县农业农村局的执法人员巡查时当场抓获并依法扣押了随身携带使用的捕鱼工具。
什么? 我就在河里抓几只鱼而已, 这么小的事情也犯法?
02 非法捕捞水产品罪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本案中,彭某某明知袁河流域全部是禁渔区,仍使用禁用工具捕捞鱼类,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日前,芦溪县公安局将该案移送芦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在案件办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发现彭某某非法捕捞的行为破坏了渔业资源和水域生态系统,不仅需要承担刑事责任,还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鉴于其认罪态度较好,情节较轻,检察机关通过召开公开听证会,决定对其作出相对不起诉决定,并要求其承担如下民事责任:1.通过新闻媒体公开赔礼道歉;2.向涉案流域投放鱼苗2万尾,保护生态平衡。
03 增殖放流活动 5月14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联合芦溪县农业农村局,在县体育艺术中心对面的袁河流域一段开展增殖放流活动,监督彭某某履行民事责任。
活动中,彭某某在涉案袁河流域投放了鱼苗2万尾,并对自己造成生态破坏的行为深感悔悟,承诺以后不会再犯,回村后也会向同村村民普及知识,呼吁他们不要触犯法律。
本次活动邀请了芦溪电视台全程跟踪报道,扩大宣传范围,努力将案件办成法治教育样本,达到办理一案、警示一片、教育社会面的效果。
| 来源:芦溪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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