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吴某某故意伤害案过程中,立足检察职能,坚持为民司法,结合“情、理、法”进行释法说理,促成了双方当事人达成民事调解,有效化解了社会矛盾。
经审查,吴某某因被害人超车过程中言语责骂而持拳头殴打了被害人,造成被害人轻伤的后果。
本案系双方当事人因偶发性矛盾引发的案件,犯罪情节比较轻微。为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最大限度保护当事人的合法利益,促进社会和谐,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组织双方当事人就该案民事赔偿部分进行了调解,通过承办检察官耐心细致的释法说理,当事人双方达成了调解协议,吴某某赔偿了被害人的治伤经济损失,也取得了被害人的谅解。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结合吴某某的犯罪情节、认罪态度及社会危险性程度,依法对吴某某作出不批准逮捕决定。
以案释法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一百四十条第四款规定,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行较轻,且没有其他重大犯罪嫌疑,具有“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双方根据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达成和解协议,经审查,认为和解系自愿、合法且已经履行或者提供担保的”情形,可以作出不批准逮捕的决定。
来源:图片来源于网络来源:上栗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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