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杨某某拘役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2020年9月19日中午,被告人杨某某与朋友在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某工业园附近的一家餐馆吃饭、饮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驶往萍乡市区。当日14时41分许,途经萍乡市建设路某路段时,与何某驾驶的小车发生碰撞,造成杨某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杨某某血液酒精含量为130.38mg/100ml。经交警部门认定,杨某某、何某负事故同等责任。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杨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