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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酒驾驶摩托车 害人伤己又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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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6-12 10:16: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件,判处被告人李某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1年3月某日下午,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二轮摩托车途经萍乡市安源区五陂镇某村路段时,与对向驶来被害人刘某驾驶的小轿车发生碰撞,导致发生了李某受伤、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鉴定,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为110.65mg/100ml。交警部门认定,李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被告人李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被告人家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从重处罚。被告人李某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酌情从轻处罚。鉴于被告人李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有悔罪表现,且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检察机关也建议对其适用缓刑,可对其适用缓刑。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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