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以非法制造枪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姚某甲,以非法持有枪支罪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姚某乙。 经审查,犯罪嫌疑人李某某通过网络购买枪支配件,通过组装及改装制造了一把枪支,并放在自己家中,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李某某的行为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姚某甲通过网络购买猎枪、气枪零部件,通过组装制造了两把枪支,并放在自己家中,经鉴定,姚某甲制造的两把枪支分别是以火药和压缩气体为动力的枪支,姚某甲的行为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姚某乙多年前从他人手中购买枪支一把,并放在自己家中,经鉴定,该枪支属于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姚某乙的行为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批准逮捕。 目前,三起案件正在进一步侦办中。
检察官提醒
我国对枪支、弹药等物品历来实行严格管制,严厉打击涉枪类违法犯罪活动,即使是非法持有、私藏、出租、出借、携带等,也可能构成犯罪,对于非法持有枪支、弹药等物品或知晓相关线索的群众,应自觉上交或积极报告有关部门,及时消除隐患,维护社会安全。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 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来源:安源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