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朱康恩 于 2019-2-5 16:50 编辑
彭少华是莲花县经贸委的具体领导,凭他的个人特权、数次把我拒之门外!《铁的证据》面前,在他眼里一文不值:证据一,县二轻局管档案之人刘福堂、时任会计员:李金发、出纳员:朱冬元以及村委会,共同提供的证据。(附件一): 证据二,荷塘乡政府经过两个月的调查结论。(附件二): 如果这些人提供的证据没用、那么法院打官司也不要证据了! 一九七七年三月参加(县办企业: 手工业联社)工作,岂能没有任何补偿?!逼迫我年近七十的老人走投无路!去上京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