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协议离婚,约定女儿由父亲抚养,随后父亲却下落不明,母亲遂起诉要求变更女儿的抚养权。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审理了这样一起变更抚养关系纠纷,判决支持母亲变更抚养权的诉讼请求。
刘某、贺某结婚后于2011年3月生育一女贺某某,后二人感情不合于2017年 5月协议离婚,约定贺某某由贺某抚养。离婚后,贺某某仅随贺某生活一个月,贺某次月便外出务工,并将女儿交由刘某照顾至今,所有开支均由刘某一人承担了,期间贺某一直下落不明。刘某起诉至法院,请求将贺某某的抚养权变更归自己,贺某每月支付抚养费1600元,直至贺某某成年为止。 法院审理后认为,贺某某系刘某、贺某婚生女儿,刘某、贺某在离婚后约定抚养权归贺某所有,但贺某外出务工至今下落不明,明显未尽到抚养义务,不适合继续享有抚养权。刘某一直以来照顾贺某某,且贺某某表示想继续随刘某生活,故对刘某要求将贺某某变更为自己抚养的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关于变更抚养关系之后的抚养费,贺某应依法支付,数额参照江西省统计部门每年公布的农、林、牧、渔业年平均工资的25%计算,自判决生效的次月起每月15日支付至贺某某年满十八周岁止。
来源 |湘东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