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审结了一起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案件,判处被告人廖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判处被告人吴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 被告人廖某、吴某在位于萍乡市安源区的茅台系列酒特许直营店经营酒水。2019年8月,廖某从网友手中以人民币两千元每箱的价格购买了20箱假飞天茅台酒。同年8月3日,吴某以九千余元的单价的价格销售了8箱假飞天茅台酒给陈某。陈某发现所购买的是假飞天茅台酒后,吴某退还了七万余元货款给陈某,并将剩余假飞天茅台酒退回给网友。 安源区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廖某、吴某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销售金额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在共同犯罪中,两被告人作用相当,不宜划分主从犯。被告人廖某、吴某自动投案,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两被告人积极退赃,可酌情从轻处罚。鉴于二被告人主动投案自首,积极退赃,有悔罪表现,根据案件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法院遂做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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