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接到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在承办法官的耐心调解,释法明理下,被告某建设工程公司与原告再次进行工程核对,并将剩余工程款项支付给原告,原告遂到法院撤回起诉。 原告周某系某工程的一个小包工头,2018年5月6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内部职工承包协议书》,约定被告将内墙抹灰工程分包给原告施工,并约定了施工单价、工程量等。2019年5月被告对工程进行部分结算,并于2020年3月将结算的工程款支付给原告。但由于施工过程中,因根据实际需要工程量做了相应变更,到最后结算时原被告对于工程量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故未进行最终的结算,原告多次催讨工程款未果,遂诉至法院。 承办法官接到案件后,在双方都同意的情况下,积极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调解,在调解中法官了解到双方主要争议就是在于工程总量上的确认上。在法官多次耐心调解,组织核对工程量,最终调解到双方都认可的量,被告同意支付余下12万元工程款给原告。在被告付款后的第二天原告撤回了起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