俗话说的好远离酒驾,平安回家。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判处被告人周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2020年10月,被告人周某酒后驾驶赣二轮摩托车,行经江西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某路段时,驶入左侧车道后与隔离带侧石发生剐蹭摔倒,致使周某受伤、摩托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经鉴定,周某血样酒精含量为171.58mg/100ml。案后,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