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劳务合同纠纷案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劳务费六千余元。 被告李某作为业主于2016年登记注册了个体工商企业“萍乡市某某餐饮店”,并聘请原告王某为餐饮店员工。因李某经营不善,突然关店,未及时支付工资给王某,于是就拖欠的工资向王某出具了欠条。但之后李某拖欠未付,王某经多次讨要无果,将李某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聘请原告从事服务工作,并约定了相应的劳务报酬,双方已形成了劳务合同关系。被告欠原告工资款有被告出具的欠条予以证实,且被告亦认可。被告未按约定付清工资给原告,造成该案纠纷,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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