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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12岁未成年人骑车被撞致同车人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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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4 10:53:5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未成年人驾驶二轮自行车与机动车发生碰撞,造成自行车后座受害人死亡及车辆受损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11月一天,李某甲驾驶重型半挂牵引车由西往东行驶,与前方从道路右侧往左侧横过公路的李某乙(12岁)驾驶的二轮自行车(车上搭乘12岁的受害人李某丙)发生碰撞,造成李某丙死亡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大队认定,李某甲与李某乙负事故的同等责任,李某丙不负此次事故的责任。李某甲驾驶的车辆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了交强险及第三者责任险,且事故发生时在保险期间。事故发生后,李某甲支付了9万元给受害人亲属。其他损失因各方协商无果,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该案责任比例如何划分。虽然保险合同约定被保险机动车一方负事故同等责任的,事故责任比例为50%,但《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办法>》第六十七条规定“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百分之六十的责任。”保险合同违反行政法规的规定,该条款无效。因此保险公司应承担60%的赔偿责任,李某乙承担40%的赔偿责任。但由于李某乙系未成年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八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监护人尽到监护职责的,可以减轻其侵权责任。有财产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从本人财产中支付赔偿费用;不足部分,由监护人赔偿。本案中,李某乙的监护人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尽到监护职责,所以李某乙的监护人承担40%的赔偿责任。法院最终判决李某乙监护人向受害人父母支付赔偿款272394.3元。


时至暑期,未成年人户外活动安全事故频发,一方面由于未成年人对日常生活中所面临的危险因素及危险后果缺乏清晰认知,另一方面监护人未妥善地履行监护职责。法官提醒,一旦发生未成年人致人损害的情形,家长作为监护人依法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所以监护人既要帮助被监护人排除日常生活中所面临危险因素,保护其人身及财产安全,更要告诫被监护人不可致他人损害。建议日常生活中,监护人可搜集相关案例警示被监护人,用实际行动教会孩子负责任,有担当。



来源 |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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