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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职工下班回家后突发疾病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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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6 21:36:3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职工正常下班后在家中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伤?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工伤认定行政案件。经审查,职工非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病亡,不符合视同工伤之情形,法院依法判决驳回利害关系人的诉讼请求。

张某之子易某系某公司职工,工作岗位为装载机操作手。某日,易某从早上6点上班开始,进行装载操作作业,工作到上午10点左右休息,下午3点开始上班,到晚上6点正常下班回家。当日晚上8点左右,易某家属发现其晕倒在家中浴室内,遂于21时19分拨打了120急救电话。医务人员到达现场后,见易某意识不清,呼之不应,经急救无效诊断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为心脏卒中导致死亡。某公司向人社局提交易某工伤认定的申请材料,人社局受理后,到易某工作地点开展调查。经过审查,人社局认为易某同志受到的伤害,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认定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情形,遂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张某不服该决定,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涉案《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

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为:易某突发疾病死亡是否符合《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视同工伤”之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适用该条规定应当同时满足“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三个要件,只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才能视为工伤。本案中,易某于晚上6点下班回家,20点左右被发现晕倒在家中浴室,后经抢救无效死亡。从易某“突发疾病”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来看,其死亡时间在下班之后,死亡地点在家中,既非工作时间也非工作岗位上病亡,故不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一)项规定的视同工伤的条件。人社局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履行了相应的调查和审查职责,其作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具有相应的事实依据和法律根据,应予支持。本案依法判决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

作者:萍乡中院 卢佳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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