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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账户“助力”诈骗,萍乡两男子获刑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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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7-27 12:22:1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蒋某、王某在明知其朋友在为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帮助。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被告人蒋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二年;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均并处一万至二万元不等的罚金。
2019年10月至2020年1月,蒋某提供自己的支付宝收款二维码及银行账户,共计参与转移资金470笔,累计金额达8666999.44元,本人获利13000余元;王某为获取利益,明知蒋某在为网络犯罪分子转移资金仍接受其邀请,用同样的方式转移资金共计93笔,累计金额达1296963元,获利1300元。芦溪籍被害人张某被网络诈骗达90余万元,其中,从蒋某账户过账资金30000元,从王某账户过账资金62464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蒋某、王某在共同犯罪中所起作用相当,不划分主从犯。二人系坦白,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于案发后主动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已缴纳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其犯罪后有悔罪表现,根据我国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并结合当地司法局社区矫正机构的调查评估意见,可给被告人蒋某、王某一个改过自新的机会,对其适用非监禁刑。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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