路边停车忘上锁,却给了小偷可乘之机。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案,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薛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并责令被告人退赔各受害人的经济损失。 被告人薛某某采取拉汽车车门,发现车辆未落锁,便进入车内寻找财物,伺机行窃。在此期间,薛某某在上栗县内先后盗窃了四辆未落锁的车辆,成功窃取叶某某、李某、梁某、吴某某财物价值1401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薛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公民的财产权利,构成盗窃罪,依法应予惩处。被告人薛宝良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其曾因盗窃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因盗窃多次被判处刑罚及二次行政处罚,可酌情从重处罚。其盗窃非法所得,除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的赃款2710元退还被害人部分损失外,剩余赃款应责令被告人退赔给相应被害人。结合以上事实及量刑情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上栗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