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盗窃案,判处被告人黄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退赔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对作案工具予以没收。 2021年2月8日,被告人黄某驾驶摩托车携带弓弩和毒针从家中出发,来到上栗县桐木镇湖塘村石头社区,采取弓弩发射毒针的方式,盗窃被害人张某某的白色土狗一只。经上栗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盗土狗价值人民币1000元。 经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窃取他人财物,构成盗窃罪。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能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刑满释放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属累犯,依法应从重处罚;其曾因多次故意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上栗法院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