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合伙协议纠纷案件。被告段某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杨某股权转让款2万元。 2020年10月,原告投资4万元入股被告的美发店,占股40%并签订股份投资协议。由于原告不愿意继续与被告合作,提出解约股份,经双方协商,退还3万元给原告,1万元作为赔偿,双方于2020年11月签订协议,约定签协议之日起分三个月每月偿还原告1万元,当天被告转账1万元给原告,剩余款项经原告多次催讨,被告总是各种理由不还款,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与被告签订股份转让协议,该股份转让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协议签订后,被告未按期将股份转让款支付给原告,有相应证据予以证实,法院予以支持。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