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2019年9月11日,贺某驾驶小型轿车越过道路中线超越前方同向直行由任某驾驶的重型挂车及施某驾驶的轻型货车,又同时与相对方向直行从弯道驶出的由陈某驾驶的重型专项作业车(载刘某)会车,由于会车时贺某驾驶小型轿车占道行驶,陈某驾驶重型专项作业车为了避险采取紧急制动后导致车尾失控,与任某、施某驾驶的车辆发生碰撞,造成三车受损、陈某与刘某受伤的交通事故。交警支队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贺某负事故主要责任,陈某事故次要责任,刘某、任某、施某无责任。事故发生后,刘某就赔偿费用与保险公司协商未果,将贺某、陈某、贺某与陈某驾驶车辆投保的萍乡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 案件审理过程中,萍乡某保险公司提出任某及任某车辆投保的威县某保险公司、施某及施某车辆投保的永丰某保险公司与本案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贺某提出其所驾驶车辆的车主为莲花某交通公司,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陈某提出其所驾驶车辆的车主为萍乡某运输公司,申请追加其为本案被告。经原告同意,法院将任某、施某、威县某保险公司、永丰某保险公司、莲花某交通公司、萍乡某运输公司追加为本案被告。法院经过审理确认了刘某的合理损失,并依法判决萍乡某保险公司向刘某赔付七万余元,威县某保险公司、永丰某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各赔付一千余元。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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