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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爱车变“毒车”,最终还是难以逃避法律惩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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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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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9-23 18:09:21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消瘦的身躯,颓靡的精神状态、恐怖的黑眼圈、语无伦次的说话方式,真实还原了瘾君子的恐怖状态。或许,每个沉浸在毒品里的人,之前曾有过阳光一样的温暖生活,只是那地狱魔鬼一样的毒品,彻底把他们推入了看不见的深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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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以为在自己的私家车内与毒友一起吸食毒品不容易被发现,但法网恢恢疏而不漏,近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对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张某批准逮捕。
经查明

张某与吴某(另案处理)因毒品相识,二人常在一起吸毒。为满足自己的毒瘾,张某在2021年6月至8月驾驶自己的爱车搭乘吴某到上栗县某乡镇一厂房外的空地,并在其驾驶的车内,三次容留吴某吸食毒品。本以为在自己的车内与毒友吸食毒品不易被发现,没想到爱车变“毒车”还是难以逃避法律惩罚。



检察官提醒: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本罪侵犯的客体是社会管理秩序即国家对毒品的管理,以及公民的健康权利。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传统意义上的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赁的酒店、旅店、饭店、KTV包厢等,甚至车、船等交通工具。只要能给吸毒者提供一个相对隐蔽和隔绝的空间,使得吸毒者能够比较放心地吸食、注射毒品,即可构成本罪的“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是指给吸毒者提供吸毒的场所。具体来说:1.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客观上为他人吸食、注册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供,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供;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2.容留他人吸毒罪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包括直接故意和间接故意。直接故意表现为积极主动为吸毒者提供场所,间接故意表现为明知对方在自己的有权管理的场所内吸毒而放任其吸毒,不加阻拦或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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