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某为了非法获利四百元出售自己的银行卡和电话卡,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认定文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经审理查明:2020年12月13日,被告人文某为了牟取非法利益四百元,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可能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仍然将本人办理的中国农业银行银行卡和电话卡卖给他人,为他人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经查,上述银行卡接收张某某被网络诈骗资金共计人民币333950元。2021年1月21日,文某担心出事主动注销涉案银行账户。案发前文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 法院认为,被告人文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和电话卡可能进行网络犯罪活动,仍将本人银行卡和电话卡出售给他人,为其犯罪提供资金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对被告人文某应依法惩处。被告人文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文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醒:妥善保管好自己的银行卡、电话卡等,一旦丢失及时挂失。出售、出租、出借、购买银行卡、电话卡、银行账户的行为是违法犯罪行为,售卡人极有可能成为他人犯罪的帮手。我国对非法出租、出借、出售、购买“两卡’等失信行为严厉惩戒,失信人5年内暂停其银行账户非柜面业务,包括不能使用移动支付功能、不能注册支付宝账户和开通微信支付,3年内不得开立新账户,失信行为将纳入个人征信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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