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上栗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起诉的严某某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进行宣判,判决李某某、陈某某向严某某支付工资款43800元。
2015年8月,李某某、陈某某将昌栗高速部分路段的建设工程发包给严某某予以施工,竣工后李、陈二人仅向严某某支付部分款项。此后数年间,严某某曾先后多次向李、陈二人追索工程款,但仍余下43800元尚未结清。
多次讨薪无果后,2021年5月17日,严某某来到上栗县人民检察院申请支持起诉。经审查,李某某、陈某某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未按约定向严某某支付全部工程款,致使严某某合法权益受损,作为法律监督机关,上栗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上栗县人民法院送达了支持起诉书,法院于2021年6月30日判决支持严某某的全部诉讼请求。
▍来源:上栗检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