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芦溪县检察院首例支持民事公益诉讼案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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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3 08:47:4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芦溪县人民检察院支持萍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对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提起民事公益诉讼一案获法院宣判。该案系芦溪县检察院办理的首例民事公益诉讼支持起诉案。


TIAN RAN JIN SE 基本案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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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5月2日,被告刘某某携带背负式电鱼机来到芦溪县新泉乡前往梦蝶山庄桥下的河道内电鱼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电鱼的工具及捕捞的鱼产品被扣押。经称量,刘某某此次捕获鱼类产品共计3.35公斤。7月1日,公安机关将此案移送至芦溪县检察院审查起诉,考虑到此案破坏了生态环境,该院对案件作为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了立案并公告。





DENG HUO JIU ZAI  支持起诉

萍乡市环保志愿者协会看到本院公告后向芦溪县人民法院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并向本院申请支持起诉,其诉讼请求为:1.判令被告刘某某赔偿水产品鱼类渔业资源损失和生态环境损害恢复费用1467元或者投放小白条40.2公斤和原种商品小白条鱼苗8640尾;2.判令被告在省级媒体公开道歉。

本院依法对该案作出支持起诉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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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5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刘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刑事及民事公益诉讼案,该院派员出席法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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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芦溪县人民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情况如下:被告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赔偿生态修复费人民币1467元;同时于本判决生效后的十日内在《江西日报》上就其损害生态环境的行为公开赔礼道歉。




TING YUAN SHEN SHEN法律科普




2019年10月8日,芦溪县人民政府就已经在全县范围内下达通告,规定芦溪县境内所有河段和饮用水水库以及萍水河特有鱼类国家级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实行常年禁渔制度,并严禁在全县水域内使用炸鱼、毒鱼、电鱼及其他禁用渔具方法进行捕捞。尽管如此,仍有部分群众存在侥幸心理,知法犯法,对袁河流域的水产品进行非法捕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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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A QI SHE HUA 案件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全面履行公益诉讼检察职能,不断加大对生态环境保护力度。通过办案,有效打击了非法捕捞行为,提升了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保护意识。同时,通过民事公益诉讼,使被告承担生态环境修复费用,修复破坏的水产种质资源。案件的办理,贯彻了损害担责、全面赔偿的生态保护理念,实现了政治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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