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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男子家中卧室竟成“吸毒房”,如此“好客”也犯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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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0-16 09:27:1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来我家里,锁上大门关好门窗,保证安全”。殊不知,如此安全之地万万没料到成了犯罪之地。家对于我们每个人来说是一个安居舒适的地方,也是我们的栖身地。然而,不少人为了提供“便利”,热情“好客”邀请“毒友”来家里,让原本温馨甜蜜的住所,成为了冰冷黑暗的吸毒窝点。最终,害人害己,锒铛入狱。





案例速递




在2021年3月至7月期间,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因想吸食毒品,便多次提供位于萍乡市湘东区某某镇某某村其家中二楼卧室为吸毒场所和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吸食甲基苯丙胺(冰毒)和甲基苯丙胺片剂(俗称“麻果”)。

经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犯罪嫌疑人彭某某在两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毒品,其行为构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规定,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决定批准逮捕。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毒罪】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容留他人吸毒罪是指为他人吸食、注射毒品提供场所的行为。该行为既可以是行为人主动提出,也可以是在吸毒者的要求或主动前来时被动提出;既可以是有偿提供,也可以是无偿提供。凡是达到犯罪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明知他人吸毒而为其提供场所的均可能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该罪名对于容留场所的界定,不仅包括长期固定的住房或其他场所,也包括行为人临时租住的可控制、支配的酒店、KTV、饭店包厢等,甚至是车、船等交通工具。只要是给吸毒者提供一个相对隐蔽和隔绝的空间,使得吸毒者能够比较安全安心地吸食、注射毒品,即可构成本罪的“场所”。


《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16年4月11日法释发〔2016〕8号)第十二条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以案释法



我国《刑法》中有关毒品犯罪的罪名,除了走私、运输毒品罪以外,还有贩卖毒品罪、非法持有毒品罪、容留他人吸毒罪等。对于不少吸毒人员来说,总是有种侥幸心理作祟,认为自己的家中绝对安全,又加上毒品极强的成瘾性,吸毒成为“休闲玩意”,经常喊上毒友们来到家中,为随时吸食吸毒提供方便。

毒品犯罪是我国刑法中重点打击之一,毒品成瘾性极强,不仅危害自身健康,还会直接导致行为控制能力下降,会使吸毒者出现兴奋、狂躁、幻视幻听的症状,由于很容易造成幻想及被害妄想等症状,从未诱发其它的犯罪,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毒品犯罪无论大小,时刻都在上演,不容忽视。毒品犯罪害人害已,切勿因为一时的“好奇”而不加思考的随波逐流误入歧途,面对毒品的诱惑,一定要拒绝!也不要因为慷慨大方,随意为他人提供吸毒的场所。






来源:湘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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