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上栗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危险驾驶案,判处被告人李某(化名)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被告人李某酒后驾驶普通二轮摩托车,因逆向行驶,与相对方向驶来的张某(化名)驾驶的小型轿车相撞,造成被告人李某与其儿子受伤及两车受损的交通事故。经司法鉴定中心检测,在送检的被告人李某的血液标本中检测出乙醇数据为283.28mg/100ml。经上栗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人李某负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在道路上醉酒(血液酒精含量达到200 mg/100ml以上)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构成危险驾驶罪。被告人李某在案发后主动投案并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是自首,愿意接受处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某已与被害人就经济赔偿达成调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根据被告人李某的犯罪情节、悔罪表现及社会危险性,结合公安机关出具的其无犯罪记录的证明,考虑其自身受伤的情况,可以对其适用缓刑。法院遂作出以上判决。
来源:上栗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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