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道路管理部门、某景区管理中心、侵权人、受害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21年5月26日下午,在莲花县某公路路段,李某某家田埂上一棵树被风刮倒斜跨在该路段,李某某于当天下午用斧头对该树木进行砍伐,致树木砍伐处弯折在该道路与其田交界旁边,树木仍斜跨在该处道路上,李某某也未再将树木清走。2021年5月27日晚上,张某某驾驶逾期未检验的二轮摩托车未戴安全头盔上路行驶,碰撞在斜跨道路的树木上,导致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事故发生路段属莲花县某村委会村道,也是由莲花县某景区管理中心负责管理的某博览园的景区通道。张某某的家属诉至法院,请求李某某、莲花县某村委会、莲花县某景区管理中心赔偿39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某砍伐其田埂上被风刮倒后斜跨在道路上的树木,应当预见该行为会对通行人员可能造成损害,具有过错。公共道路管理部门具有保障公共道路安全和畅通的法定义务,公共道路妨碍通行损害责任纠纷中道路管理部门承担侵权责任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莲花县某村委会系事故道路建设管理者,莲花县某景区管理中心作为某博览园的管理者,未提交证据证明其对案涉道路尽到管理、维护义务,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根据交警部门事故认定结果,李某某负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莲花县某村委会、莲花县某景区管理中心、李某某分别负此事故的次要责任,本次事故李某某应自负70%责任,莲花县某村委会、莲花县某景区管理中心、李某某过错程度相当,应各负10%赔偿责任。法院依法判决莲花县某村委会、莲花县某景区管理中心、李某某各赔偿张某某家属9.2万余元,共计27.6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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