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莲花县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被告人肖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2020年1月,被告人肖某在互联网九洲赌博网站游戏聊天室聊天时认识网名为“野狼”的人,“野狼”告诉肖某可以收购银行卡出售给他,每张卡每月可获利1500至3000元不等。随后肖某在明知出售银行卡是用于他人网络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仍办理了中国农行卡、中国建行卡、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卡出租给“野狼”。为了能牟取更大的非法利益,肖某以每张卡每月1500元至2000元的租金先后向朋友、熟人等57人收购了共计127张银行卡,随后出售给“野狼”,非法获利852590元,除去支付给下线佣金,肖某个人非法所得70000元。因出现卖卡人挂失银行卡取现的情况, “野狼”让肖某前往柬埔寨金边做担保。2021年3 月4日,肖某在萍乡高铁站准备乘车至厦门登机时被公安机关 传唤,随后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积极退赃70000元。 今年以来莲花县人民法院共办理电信网络诈骗案件7起26人,均已判处刑罚。法官提醒广大群众,天上不会掉馅饼,将自己银行卡、电话卡、微信账号等出售给他人,这些简单轻松却能获取高收益的行为可能恰巧为他人实施电信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了便利,在使受害人遭受经济损失的同时,更会让自身陷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的泥潭之中。希望广大群众能时刻保持警惕,增强法律意识,注意保护好个人隐私,切莫因贪图蝇头小利而引火烧身。 来源:莲花县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