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协议离婚后仍同居生活,同居期间育有一子,因双方将孩子改姓,母亲为此拒绝抚养,父亲为此提起诉讼。日前,莲花县人民法院调解了该起抚养纠纷案件。 2014年12月,刘先生与张女士因感情不和在民政局协议离婚,但离婚后双方仍继续同居生活。同居生活期间,二人生育一子取名张某诚,本以为孩子的出生将升华双方的感情。不料,2020年,双方在同意将孩子改为随刘姓后,张女士随即后悔并以此为由拒绝抚养孩子。 承办法官接手该案后,向刘女士释明法理:无论孩子随母姓还是随父姓,父母都有抚养孩子的法定义务,不得以子女的姓氏而拒绝支付抚养费。又与刘先生从情理分析:刘女士现在处于无业状态,经济不宽裕,双方毕竟夫妻一场,且可能日后在小孩的牵系下双方也许会破镜重圆。原、被告在法官情理、法理分析下最终达成了一致意见,孩子随刘先生生活,由刘先生抚养,刘先生放弃张女士支付抚养费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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