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速报!萍乡金三角附近拟建的新学校要调整位置!正在公示,快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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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6 14:54:0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市主城区F&K编制单元F-2-3-7/8/9和F-2-5-1地块控规调整公示说明

经开区管委会向市政府申请调整萍乡市主城区F&K编制单元F-2-3-7/8/9和F-2-5-1地块控规,该地块位于萍乡市主城区五丰河以东、光丰路北侧。我局按照控制性详细规划编制程序和要求,组织编制了地块控规调整草案,具体情况如下:

基于道路交通和用地完整性等因素考虑,将原规划中小学用地(F-2-3-7地块)区位调整到东部F-2-5-1地块,即残联南部规划地块。同时基于周边建设现状对该地块东部规划路网进行调整优化,即将F-2-5-1地块东侧规划路的线型适当向西偏移5米,取消F-2-5-1地块北侧东段规划路(因高程原因无法向西修建)。经规划道路调整优化后,F-2-5-1地块的用地面积为27878.4平方米,用地性质由住宅用地兼容商业用地(R21/B1)调整为中小学用地(A33),容积率不大于1.0,建筑密度不大于30%,建筑限高小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35%。地块配建机动车停车泊位中小学项目机动车位按照1.5个/100名学生进行配置,非机动车位按照10个/100名学生进行配置,且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地块公厕、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配置。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5%,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60%。

对F-2-3-7/8/9三地块进行规划用地布局调整。一是F-2-3-7地块用地性质由中小学用地(A33)和公园绿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G1/S42)调整为住宅用地(R21),用地面积调整为42922.1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6,建筑密度不大于30%,绿地率不小于30%,建筑限高小于50米,配套独立占地6班幼儿园一处,用地面积不低于3800平方米。二是由于F-2-3-7/9地块界线的调整,F-2-3-8地块用地面积增加到56230.6平方米,其它规划指标保持不变,即:容积率不大于2.0,建筑密度不大于40%,绿地率不小于25%,建筑限高小于24米。地块配套社区服务设施一处,建筑面积不低于1070平方米。三是将原F-2-3-9地块内规划33894.1平方米的公园绿地在市医院西侧的健康公园内进行等面积异地补划,同时结合现状在原地块西北侧规划保留一处社会停车场用地(S42),地块编码为F-2-3-10,用地面积为4053.9平方米。在邻光丰路一侧规划一处服务设施用地(含建筑面积不少于3000平方米的农贸市场),地块编码为F-2-3-9,用地面积为11640.5平方米,容积率不大于1.5,建筑密度不大于35%,建筑限高小于24米,绿地率不小于25%。原F-2-3-9地块剩余用地分别并入F-2-3-7和F-2-3-8地块,用地性质由公园绿地兼容社会停车场用地(G1/S42)调整为住宅用地(R21)。

用地布局调整后,F-2-3-7和F-2-3-8地块配套物业管理用房建筑面积不小于总建筑面积的2‰,且不应小于120平方米。农贸市场、公厕、社区用房、养老用房、母婴设施、无障碍设施、体育设施、充电桩设施、绿色建筑、装配式建筑、智能安防设施,供电、通信基站、雨污分流等市政设施配套,须按规定和《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 版)》配置。机动车停车泊位纯住宅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商业与住宅混合项目按0.8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纯商业项目按1个/100平方米建筑面积配置,且各地块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停车泊位均不得低于《江西省城市规划管理技术导则(2014版)》标准。F-2-3-7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85%,地块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9%;F-2-3-8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地块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F-2-3-9地块海绵城市建设指标为:年径流总量控制率不小于75%,地块年径流污染控制率不小于5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现将《萍乡市主城区F&K编制单元F-2-3-7/8/9和F-2-5-1地块控规》调整草案进行批前公示,征求利害关系人意见和建议。如有不同意见和建议,请于公示期间以书面形式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国土空间规划科(城市大厦8号楼8楼802室)或市自然资源遥感技术管理中心(城市大厦8号楼3楼369室)反馈。


公示时间:2021年11月25日—2021年12月25日

监制单位:萍乡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监督电话:6230003     623068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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