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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非法持枪为打猎,身陷囹圄悔已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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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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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29 18:50:2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说说你为什么会持有枪支?
我就是想搞把枪上山打打猎......


国家虽早就明令禁止私藏枪支,但个人非法持有枪支的案件仍时有发生,特别是在一些山区、农村,群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他们持有枪支的本意可能只是为了用于打猎,完全没有意识到这种行为已经触犯了法律,等锒铛入狱的时候悔之已晚。

案情回顾
2021年5月,萍乡市公安局湘东区公安分局接群众举报称余某某家中私藏枪支,民警立即行动,从余某某家中搜出两支枪,其中一支为余某某2011年为打猎而购买,另一支为2020年农历10月开始廖某某存放在他家(廖某某购枪也是为了打猎)。经鉴定上述两支枪均为以火药为动力的枪支。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检察院以廖某某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依法向湘东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法条速递
《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本法所称枪支,是指以火药或者压缩气体等为动力,利用管状器具发射弹丸或者其他物质,足以致人伤亡或者失去知觉的各种枪支。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制造、买卖、运输枪支弹药、爆炸物等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以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定罪处罚:
(一)非法持有、私藏军用枪支一支的;
(二)非法持有、私藏以火药为动力发射枪弹的非军用枪支一支或者以压缩气体等为动力的其他非军用枪支二支以上的;
(三)非法持有、私藏军用子弹二十发以上,气枪铅弹一千发以上或者其他非军用子弹二百发以上的;
(四)非法持有、私藏手榴弹一枚以上的;
(五)非法持有、私藏的弹药造成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的


本案中余某某违反国家枪支管理的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触犯了刑法,最终被依法惩处。再次提醒大家,我国对枪支实行严格管制,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枪支,非法持枪也是犯罪,会带来牢狱之灾,如持有枪支、弹药,应主动及时上缴给有关部门处理,切莫触犯刑法底线。
另外,辖区内都是有禁猎期与禁猎区域的,某些山头属于全年禁猎,是不允许打猎的,莫因打野味而触犯非法狩猎罪。
来源:湘东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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