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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用于犯罪,仍提供银行卡给犯罪分子!萍乡三男子被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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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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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1-30 08:26:2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只要把银行卡租给我,你什么都不用做,就能轻轻松松赚钱!”


你以为发现了“生财之道”?警醒吧!这种行为违法!你已经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终将接受法律的惩处。




事情是这样的
案情回顾
11月26日,萍乡市公安局开发警方在经开区某住宅小区内成功捣毁一涉电诈窝点,抓获犯罪嫌疑人3名,缴获作案手机20余部,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
今年9月,男子杨某通过某社交软件结识了“海哥”,声称可以带他们赚钱,只需要提供银行卡,然后坐等收钱,每个月能挣7000-9000元。
因长期无业在家,杨某一听到这个“躺着就能赚钱”的消息,不禁兴奋不已,并邀上了好友小吴、小林(均为化名)一起,为对方提供银行卡进行“走账”。涉案金额高达7000余万元,三人从中获利5万余元,经查该流水均系境外网络赌博犯罪资金。


三位犯罪嫌疑人在明知他人将其银行卡用于违法犯罪的情况下,仍将名下的银行卡提供给他人,用于帮助他人实施信息网络犯罪行为,其行为已触犯《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的规定,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目前,三人均被公安机关依法刑事拘留,案件正在进一步办理中。


出售电话卡、银行卡危害
生活中,将电话卡、银行卡随意出借或转卖给他人,由此产生的债务、诈骗等违法行为将由登记开户人承担后果。
此外,在明知他人实施通讯网络诈骗或利用信息网络实施其它犯罪,仍以买卖、出租、出借等方式提供电话卡、银行卡等将按照诈骗共同犯罪论处或依情形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立案侦查。
警方提醒
本人的身份证,名下的银行卡、U盾、手机卡、工商信息等资料,请勿出借、出租或出售给他人使用,该行为将会造成公民信息泄露,不仅可能出现“被贷款”的情况,甚至有可能成为电信诈骗的“工具人”,一旦构成违法犯罪,公安机关将依法打击、惩处!
已有上述涉行为的个人或单位机构,要及时到相关银行、电信业务网点注销账号、卡号并主动到当地公安机关备案或说明情况,以免沦为犯罪分子的帮凶!
不要卖卡!
不要卖卡!!
不要卖卡!!!

否则
一不小心你就
成为了不法分子的“工具人”
来源:萍乡公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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