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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
原告钟某诉称,2020年7月30日,原告钟某驾驶轻型普通货车,逆向行驶至安源区高坑镇某路段时,与被告邓某醉酒后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钟某受伤、两车受损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钟某与邓某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邓某驾驶的车辆在某保险公司投保了交强险、商业三者险。原告钟某遂将邓某、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要求赔偿损失8万余元。
法院经过审理认为,钟某与邓某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故被告邓某承担50%民事赔偿责任,原告钟某自负50%民事赔偿责任。被告邓某虽然为车辆投保了交强险与商业三者险,但由于其醉酒驾车行为,保险公司只在交强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不足部分由被告邓某按照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经过审理,法院认定钟某因此次事故造成的合理损失为9万余元,其中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范围赔偿7万余元,超出交强险赔付范围的2万余元由被告邓某承担50%,剩余50%由原告钟某自行承担,对原告主张的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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