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法院成功调解了一起因办理健身卡而引起的合同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2021年4月,原告周某在安源区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预购了健身卡一张,使用期限为3年,办卡时被告承诺5月份开业,但一直至7月份才开业。原告当时已经不居住在市内,前往健身房需车程两个多小时,故要求在未开卡的情况下退全款,但被告一直以服务合同中规定:会员一旦签署有关文件并支付费用,会员已支付的费用就不予退回的理由拒绝退款。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被告退还原告预售卡费用2千余元。
案件审理中,原告周某坚持须全额退款,而被告某健康管理有限公司只同意帮原告转让会员卡,如需退款则需支付30%的手续费。双方坚持已见,承办法官见此情景,向双方分析各自立场,劝解站在对方立场考虑问题。最终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约定在二个月内由被告帮助原告转让其会员卡,如转让不成,则由被告扣除10%的手续费向原告周某退费。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