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闹心!萍乡一女士竟被园区内小羊撞伤住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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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坛元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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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3 09:52:5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节假日和朋友一起
高高兴兴前往景区游玩
谁曾想
竟被园区内小羊撞伤住院
这可太闹心了!

近日
芦溪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

案件详情

2021年10月2日上午
吴女士和朋友相约前往某观光园游玩
吴女士按照园区游玩指引下
却被园区饲养的羊群撞倒受伤

后被送至萍乡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30天
用去医疗费25530元
(其中园区垫付15000元)
经诊断

吴女士右膝关节外侧副韧带损伤、
右股骨外侧髁损伤
因多次与园区协商赔偿事宜
未能达成一致
吴女士于11月初
将起诉材料提交至芦溪法院
要求园区赔偿其各项损失43000元




法官在线

诉前调解法官查阅案卷后
联系当事人了解情况
通过多次做当事人思想工作
组织调解
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
品除已支付的15000元
园区还需赔偿吴女士受伤后的医疗费等
各项费用共计23000元

法条链接
01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第七条 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消费者有权要求经营者提供的商品和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第十一条 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  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
02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
第二十六条 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  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游客在外游玩要注意自身安全,同时,商场、体育场馆、娱乐场所等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要注意做好安全保障工作;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顾客或者他人遭受人身损害的,受害人有权请求给予赔偿。


来源 |芦溪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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