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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宠物狗撞上摩托车,狗主人被判担全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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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8 09: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文明养犬,严格管束自己的宠物狗,是每一个饲养人、管理者义不容辞的责任。但生活中宠物狗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携带宠物狗出门不牵狗绳或者牵了狗绳又松开引发祸端时有发生。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因在公路旁遛狗松开狗绳导致宠物狗与他人相撞的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法院判决宠物狗的管理人承担全部责任,赔偿2.2万余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1年6月的一个傍晚,林某牵着宠物狗在马路旁的人行道上步行,后林某松开了狗绳,宠物狗冲入马路与驾驶摩托车的唐某发生碰撞,造成唐某受伤及车辆受损的交通事故。经交警认定,林某承担此事故的全部责任,唐某无责任。唐某向法院诉请林某赔偿其各项损失2.7万余元。
法院认为,《动物防疫法》第三十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犬只出户的,应当按照规定佩戴犬牌并采取系犬绳等措施,防止犬只伤人、疫病传播。《萍乡市养犬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二项规定,在重点管理区域内携带犬只外出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二)用两米以内的犬绳牵领犬只,主动避让他人。本案中,林某牵着宠物狗在公共道路上步行,即使其不是案涉宠物狗的所有人,林某牵着宠物狗出门亦是管理人,应预见到在公共道路宠物狗可能导致的安全隐患,故对宠物狗有采取必要的安全约束义务,但林某却松开狗绳导致宠物狗与正常驾驶摩托车的唐某相撞受伤的事故,交警对该事故亦作出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认定林某负全部责任。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四十六条“违反管理规定,未对动物采取安全措施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损害是因被侵权人故意造成的,可以减轻责任”的规定,法院最终判决林某赔偿唐某全部损失共计2.2万余元。
法官提醒
文明养犬,爱护环境,不仅是每个养犬人应具备的常识,也是义不容辞的法律责任。饲养犬只应做到五点,一是应按要求为爱犬办证,依法养犬;二是带爱犬外出,必须树立安全意识,采取牵狗绳的安全措施,不让爱犬在公园、马路等公共场所乱跑伤人,引发意外;三是遵守动物防疫管理规定,定期注射疫苗,防范传播疾病;四是对爱犬在公共区域排出的污物进行及时清理,爱护环境;五是养犬不侵扰他人,因爱犬引发纠纷不推卸责任,友好协商。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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