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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寻衅滋事案,被告人曾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2020年6月,被告人曾某、被害人吴某、宋某等人在饮酒后驾车前往萍乡某酒店开房休息,在途中被害人吴某与刘某发生争吵,下车后二人由口角升级为推搡,因被告人曾某与刘某关系较好,便掏出随身携带的匕首刺伤了吴某的左脖颈处,宋某上前阻止也被曾某划伤左臂,经鉴定,吴某的损伤程度为重伤二级。同日,被告人曾某在家属的陪同下,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曾某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重伤二级,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曾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其家属代为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其使用凶器实施伤害行为,可酌情从重处罚;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上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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