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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源区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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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1-12-16 11:08:2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由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刘某某、左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洗钱罪一案宣判,这是安源区首例“自洗钱”犯罪案件。



本案公安机关以刘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立案侦查,并邀请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检察院提前介入,办案检察官审查后认为,左某某提供其微信账户给刘某某收转毒资的行为涉嫌洗钱罪,刘某某亦涉嫌“自洗钱”,即要求公安机关追加洗钱罪的犯罪事实,确定侦查方向,提出引导侦查取证的具体意见,后经过共同努力,完整调取了多个涉案微信账户、银行账户资金流水,通过深入分析厘清资金流向,结合犯罪嫌疑人供述、证人证言,查明了刘某某为掩饰、隐瞒毒品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使用左某某的微信账户收取赌资,后再转入自己微信账户并提现。本案提起公诉后,经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以贩卖毒品罪、洗钱罪对刘某某数罪并罚,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三万元;以洗钱罪判处左某某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刘某某、左某某均未上诉,现判决已生效。






法治小课堂


很多人都是从影视作品中听说“洗钱”这个词的,认为洗钱犯罪离自己很遥远,跟普通老百姓沾不上边,但其实洗钱犯罪可能就发生在我们身边。我们常用的银行卡、微信、支付宝,都可能成为不法分子“洗钱”的工具,应该时刻引起我们的警惕。

所谓“自洗钱”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实施上游犯罪之后,对违法犯罪所得及其收益进行“清洗”以使之合法化的行为。今年3月新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十一)》对洗钱罪作了修改,明确将“自洗钱”规定为犯罪。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这七种上游犯罪分子实施犯罪后,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来源和性质的,对上游犯罪的洗钱罪实行数罪并罚,不再被上游犯罪吸收。





检察官提醒






01
1.自行“清洗”赃款也是犯罪,切勿触碰法律红线;02
2.选择合法可靠的金融机构办理业务,抵制地下钱庄交易;03
3.不要以自己或公司名义为他人开设账户,更不要使用上述账户为他人转账;04
4.洗钱方式千千万,保护好个人信息最关键。来源:安源检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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