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危险驾驶罪案件。被告人李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
2021年3月6日中午,李某在朋友家吃饭、饮酒。饭后,李某驾驶小车从萍乡市某区的停车场驶出,行经某路出口时剐蹭保安岗亭,并与保安人员发生纠纷。交警接到报警后到达现场进行了处置。经鉴定,李某血液酒精含量为227.45mg/100mL。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构成危险驾驶罪。归案后,李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依法从轻处罚。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从宽处理。李某的血液酒精含量超过200mg/100mL,依法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