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一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案件,判决王某赔偿谭某汽车修理费1440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王某骑行共享单车行驶至莲花县某镇某路段时,与左转弯从非机动车道驶入机动车道的由谭某驾驶的奔驰牌小车发生碰撞,造成王某受伤、王某手机及共享单车、奔驰牌小车受损。交警部门做出事故认定,王某在骑行共享单车时使用手机,致其未及时发现前方来车,在事故中负全部责任。谭某的车辆前杠左侧亮条、车面油漆受损,花费修理费16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日常生活经验,共享单车设备装置简单,缺乏安全防护措施,骑行人员在使用共享单车时应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在保障自身安全的同时应注意前后方车辆、行人通行情况;而在骑行过程中使用手机,是一种较为危险行为。交警部门出具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系有事故认定职能的国家行政部门根据现场勘验及事故调查后出具的意见,在王某未提供充分证据反驳该认定意见的情况下,一审法院以此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依据,有法律依据。最后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由王某赔偿谭某车辆损失的90%共计1440元。 来源: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