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诉前成功调解一起物权确认纠纷案件。
原告诉称:原告杨女士与被告李先生于2003年1月17日登记结婚,2004年7月30日双方因感情不和签订离婚协议,于同年8月3日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杨女士于2003年1月16日通过合法途径购买位于萍乡市的一套住房。原、被告在离婚协议中约定离婚后被告应分两次向杨女士支付3万元,前夫李先生支付给杨女士后,杨女士将产权过户给前夫李先生,如前夫未如期付款,杨女士则不办理过户手续。但前夫至今未向杨女士支付协议约定的款项,且长期居住占有案涉房屋,杨女士多次要求前夫搬离,前夫态度强硬,均不予踩理。杨女士无奈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确认案涉房屋归杨女士所有,并要求前夫搬离案涉房屋。
承办法官受理此案后,发现双方存在调解的可能,遂多次找到双方当事人,采取背靠背方式做调解工作。最终在承办法官耐性释法明理后,前夫李先生同意搬离案涉房屋,杨女士向法院申请撤诉。至此,此案得以了结。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