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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一摩托车车主被撞身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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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1-21 20:04:54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案情】

2021年1月9日上午,柳某驾驶拖拉机变型运输机在国道上行驶,但未及时发现路面情况与侧翻在道路上的正三轮载货摩托车相撞致摩托车发生侧滑,导致在侧滑过程中与站在道路上的摩托车车主张某相撞、造成张某死亡的道路交通事故。交警部门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柳某承担此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张某承担次要责任。柳某系拖拉机变型运输机的所有人,其在某农机协会、某保农公司投保了农机互助保险,该保险死亡伤残赔偿限额110000元、医疗费用赔偿限额10000元、财产损失赔偿限额2000元。同时,柳某为该车在保险公司投保了50万元的家庭农用机械综合保险。此次交通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张某家属起诉请求柳某、某农机协会、某保农公司、保险公司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70万元。

【分歧】

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为,农机互助保险的性质是否为交强险,对此有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农机互助保险单载明的赔偿项目及限额与交强险具有相似外观,且该格式保险单在产生歧义时,应作出对其不利的解释,该保险应视为交强险性质的保险。

第二种意见认为,农机互助保险与交强险的保险人、保险内容均不相同,故农机互助保险不是交强险。

【评析】

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农机互助保险与交强险的投保对象不同。《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缴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等条件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农机互助保险属于相互保险的一种,本案中的农机互助保险单中也约定仅对协会会员承保,且无法律、法规或者部门规章规定农用机械必须投保农机互助保险。但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的规定,上道路行使的机动车必须投保交强险。

第二,办理农机互助保险业务的保险人和办理交强险业务的保险人不同。《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五条第三款规定,除保险公司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从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即只有保险公司才能从事交强险业务,但本案农机互助保险的保险人系某农机协会及某保农公司,均非保险公司,不能从事交强险业务。

第三,农机互助保险与交强险的内容不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六条的规定,交强险的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全国统一,投保车辆有责情况下在责任限额范围内全赔;而农机互助保险的保险条款《拖拉机、联合收割(获)机、农用三轮汽车互助条款》其中约定了按事故责任比例赔偿,事故无责任的不赔偿。

第四,柳某驾驶的拖拉机根据规定系应当投保交强险的车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七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三项、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以及《拖拉机和联合收割机登记规定》第九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在我国境内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应当依法投保交强险,若认定农机互助保险系交强险,拖拉机就无需再投保交强险,不符合以上法律法规。

来源 |萍乡中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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