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一起合同纠纷案件,依法判决被告某置业公司向原告某传媒公司支付活动款12万元及相应利息。
2021年2月,原、被告因业务关系签订合作合同,约定原告替被告策划开业及相关活动内容,合同金额为12万元,双方约定在活动结束后由原告提供请款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被告在收到后30个工作日内向原告支付费用。2021年4月16日,原告与被告工作人员在活动结束后沟通确认验收合格后,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送达给被告,但被告在约定期限内未向原告支付费用,原告多次催促被告付款未果,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在庭审中承认原告在该案中主张的事实,故对原告主张的事实予以确认。对于原告要求被告支付活动款12万元的诉请,被告对金额无异议,法院对该项诉请予以支持。对于原告要求被告从2021年6月16日支付滞纳金的诉请,在庭审中原告同意被告要求自2021年8月23日开始计算滞纳金的意见,系原告对自己权利的处分,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 |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