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9日,江西萍乡,安源区人民法院宣告审理了一起特殊的劳动争议案件,依法判决原告萍乡市某公司向被告刘某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的经济补偿金。据悉,2017年6月,被告刘某入职原告萍乡市某公司,双方约定劳动期限为1年,被告每月工资为1580元。劳动合同到期后,被告刘某仍在原告公司工作,但双方未续签劳动合同。2020年6月,被告刘某在孕期被原告公司予以辞退。随后,被告刘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请求支付赔偿金。仲裁机构经审理后,裁决原告某公司向被告刘某支付双倍赔偿金。原告不服该裁决,遂诉至法院。 来源:安源区人民法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