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帮助他人代收、转移的是赌博网站资金,还铤而走险,萍乡一男子终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刑罚。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了该起案件,判决被告人罗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七千元。 2021年3月底开始,被告人罗某明知同案犯胡某(另案处理)在代收、转移赌博网站资金,仍然与同案人袁某(未到案)一起使用自己以及袁某名下的银行卡帮助赌博网站代收、 转移资金。其中罗某五张银行卡共计入账3442344⒋94元。罗某从中获利约17000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帮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告人罗某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其归案后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适用认罪认罚程序审理了本案。经审查,本案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罗某认罪认罚具有自愿性、真实性、合法性。据此,根据被告人罗某犯罪的事实、犯罪的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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