易某伙同他人一夜间多次秘密窃取他人的电瓶、车辆,价值达人民币12073元。近日,江西省芦溪县人民法院审结该案,以犯盗窃罪,判处被告人易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继续追缴其违法所得;责令其与同案犯黄某共同赔偿各被害人的所有经济损失。
2020年6月12日凌晨,易某与黄某等(已判刑)驾驶蓝色某瑞虎电动车,在芦溪县芦溪镇温埠村、古城村等地共盗得电瓶80个,摩托车、电动车各1辆。后易某、黄某将盗来的车辆、电瓶骑运至宜春市,以4000多元的价格卖给某收废品的男子。易某从中分得800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易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可从轻处罚;其系累犯,应从重处罚;其有犯罪前科、劣迹,酌情从重处罚。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来源:芦溪县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