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邀参加同学聚会,酒后却不听劝阻执意开车回家,在酒精的刺激下,手中的方向盘不听使唤,先后三次发生交通事故,导致了同席高中同学车祸身亡以及途中一名摩托车司机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
案情简介
2020年11月某日傍晚,被告人张某某驾驶小轿车前往湘东区某饭庄与同学被害人李某某等四人共进晚餐,席间,为活跃气氛五人均饮酒。当晚20时左右,五人散席,被害人李某某驾驶摩托车送一名同学回家先离开饭庄。随后,张某某上车发动汽车欲开车回家被同学抢走车钥匙制止,后张某某从同学处抢过车钥匙强行驾车途经320国道回家。 张某某驾车出发后不久便与道路中央护栏发生碰撞,造成左侧车身受损和左后视镜垂吊不能正常使用,但张某某仍然置之不顾继续行驶。由于后视镜损坏被告人张某某伸出左手扶住左后视镜驾车,结果撞上在路边正常步行欲返回饭庄的同学被害人李某某,造成李某某当场死亡,可张某某仍不停车查看继续驾车逃逸。很快,又驾车追尾在路肩位置正常行驶的摩托车,造成摩托车驾驶员即被害人刘某某倒地受伤。张某某仍然不顾接连发生的事故,继续驾车逃逸。 次日1时许,民警在其家中将张某某抓获归案并立即抽血送检鉴定,其血液酒精浓度为179.60mg/100ml。后经鉴定,被害人李某某系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刘某某伤情为重伤二级。
争议焦点
醉酒发生交通事故是交通肇事还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 被告人张某某不听劝阻酒后驾车的行为,不仅导致了自己同学的死亡、一名被害人重伤,同时也给这三个家庭带来了重创。据悉,车祸身亡的同学家中有一名年迈的父亲,两个年幼的小孩,家中劳动力仅剩妻子一人,重伤的被害人年仅二十余岁,现在处于植物人状态,长期需要就医和陪护,而被告人自己家中也是上有老下有小,即将面临巨额的赔偿,一时间,三个家庭因为张某某一人一时的不理智,将长期面临生活的难题。 最终,公诉机关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提起公诉,被害人李某某的家属和被害人刘某某将被告人和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告上法庭。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接连发生事故后连续驾车逃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严重后果,其行为应当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张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张某某在主观上属于过于自信的过失,其行为应构成交通肇事罪而非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法院
被告人的行为对危害结果的发生有间接故意,应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张某某在明知醉酒驾车违法,会危害公共安全的情况下,酒后驾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接连发生事故后连续驾车逃逸,造成一人死亡一人重伤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 被告人张某某明知醉酒驾车在320国道事发路线行驶的危险性,仍不顾他人劝阻抢过车钥匙坚持醉酒驾车,先后三次发生交通事故并连续驾车逃逸,放任结果的发生,是间接故意犯罪,其行为严重危害公共安全,最终造成被害人李某某严重颅脑损伤死亡、被害人刘某某重伤二级的严重后果,结合其现实危险性和客观危害结果,对被告人张某某应以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定罪。因此,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正确,应予认定。 结合被告人张某某的量刑情节,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最终以被告人张某某犯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有期徒刑十一年六个月,并在品除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后,还需向被害人赔偿182万余元,保险公司则在交强险范围内对被害人进行赔偿。
来源 |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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