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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体质会员健身时受伤 会员和健身公司四六分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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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0 09:18:3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特殊体质的会员在健身过程中受伤,责任如何分担?近日,江西省萍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审结了一起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案,判决自身患有疾患的原告曾某自负40%的责任,健身公司承担60%的责任赔偿曾某损失173,724.9元。

法院审理查明,2020年7月15日,曾某在接受健身公司员工陈某按摩时,因陈某过度按压导致曾某红左上臂受伤。经鉴定,曾某伤残等级为九级,本次损伤与自身疾病(脊髓空洞症)之间存在一定因果关系,参与度为41%-60%。曾某各项经济损失共计292,041.57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的争议焦点系健身公司是否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应如何确定赔偿比例。经查,根据鉴定意见曾某作为患有脊髓空洞症的特殊体质人员,其左上肢抬举及活动本就受限,曾某理应对自身健康状况及参与健身活动的风险性有足够的认知,并对参与健身活动的种类和强度进行谨慎判断和选择,其对自身参与健身活动未尽到相应的安全注意义务,应自负一定的过错责任。曾某上私教课的目的是对手臂进行康复训练,健身公司应当知晓曾某的身体异于常人,对曾某的病情未予以足够重视,在按摩过程中力度过大造成曾某受伤,健身公司对曾某的损伤也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根据鉴定意见,认定曾某自身疾病(脊髓空洞症)在本次损伤中的参与度为41%-60%。根据双方过错程度、曾某自身疾病参与度,认定由健身公司承担60%的责任、曾某自负40%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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