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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引纠纷 法院判决定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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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4-23 12:30:3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合同纠纷案件,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返还定金5千余元。
2021年8月,原告刘某与被告文某协商,准备购买被告位于萍乡市安源区某处的自建房屋,并签订了一份《房屋定金协议》,协议约定了房屋出售价格、定金价格和正式签订售房合同的时间等内容,同时约定房屋实际登记权人需在正式购房合同上签字。《房屋定金协议》签订后,原告向被告支付了定金5千余元。但在之后签订正式购房合同时,因房屋实际登记权人未能在房屋买卖合同上签字,原告向被告提出不再购买该房屋,要求被告文某退还其已支付的定金。被告拒不退还,原告遂诉至法院。
法院经审理认为,该案系合同纠纷案件,原、被告双方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均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并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原告刘某和被告文某为规避部门监管和交易风险,在明知涉案房屋系“小产权房”,私自买卖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前提下,双方仍然签订了“房屋订金协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该协议应属无效合同,因此被告文某收取原告的5千余元定金应悉数返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相关法律规定,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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