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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江西省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审结了一起盗窃罪案件。被告人贺某犯盗窃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2021年6月4日,贺某行至萍乡市安源区某社区走廊处,将被害人裴某放在走廊附近的一辆白色壹酷牌电动车盗走。次日,贺某将该电动车以150元的价格卖给了黄某。贺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后,追回了被盗车辆,已发还被害人。经鉴定,被盗壹酷牌电动车价值人民币1千余元。2021年6月11日,贺某被公安机关监视居住。2021年8月12日,贺某行至萍乡市安源区某小区居民屋檐下,以暴力拉扯方式将被害人万某投放在玻璃柜中的共享儿童车盗走。经鉴定,被盗的共享儿童车价值人民币690元。2021年8月14日,贺某在家被公安民警抓获归案,并查获被盗共享儿童车,已发还被害人。经司法鉴定,贺某作案时为边缘智力,有完全刑事责任能力。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贺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贺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系边缘智力,酌情从轻处罚;在监视居住期间内盗窃,酌情从重处罚。法院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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