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萍乡市医疗保障局 萍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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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0 14:28:1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萍乡市医疗保障局 萍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的通知

萍医保发〔2022〕6号

各县区医保局、卫健委,萍乡经济技术开发区民生综合服务中心、卫健委,武功山风景名胜区公共服务中心,各医疗机构:


       医疗服务价格是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近年来,医疗服务价格领域持续加大改革力度,特别是2016年以来,我市配合取消药品医用耗材加成、控制公立医院药耗采购成本,稳妥有序进行了多轮医疗服务价格调整和优化,对推进公立医院补偿机制转轨、促进医疗技术进步、支持医疗事业发展起到了积极作用。与此同时,仍存在医疗服务价格管理不规范、杠杆功能不充分、协同配套能力不强等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部署,维护医疗服务价格秩序,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根据《中共江西省委 江西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疗保障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赣发〔2021〕2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 江西省卫生计生委 江西省人社厅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江西省推进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收费〔2016〕1369号)、《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赣医保字〔2019〕40号)、《萍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萍乡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萍府办发〔2018〕21号)等有关文件和国家、省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会议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健康为中心、以临床价值为导向、以医疗事业发展规律为遵循,建立健全分类管理、医院参与、科学确定、动态调整的医疗服务价格机制。通过规范医疗服务价格管理,落实动态调整机制,逐步理顺比价关系,发挥价格杠杆功能,促进医疗资源优化配置、促进医疗机构主动规范服务行为、促进医疗行业高质量发展,控制人民群众医药费用负担,保障人民群众获得高质量、有效率、能负担的医疗服务。        二、分类管理医疗服务价格      (一)公立医疗机构       1.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基本医疗服务实行政府指导价。按照省有关规定,根据医疗机构等级和功能定位、医师级别、患者需求、资源配置等因素,在区域内实行分级定价,省、市、县三级或不同等级医疗机构分别执行不同的收费水平:省级(包括三级甲等)医疗机构执行三级指导价格;设区市级(包括三级乙等)医疗机构执行二级指导价格;县(区)级(包括其他等级)医疗机构执行一级指导价格;乡(镇)卫生院、城市社区卫生服务机构指导价格不超过县(区)级医疗机构指导价格的80%。       2.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政府指导价医疗服务项目,须在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范围内选定项目及价格收费。在具体执行过程中,收费价格可根据医疗机构自身条件和患者需求等情况在政府指导价的基础上向下浮动,不得上浮。       3.公立医疗机构提供的特需服务和试行期内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实行市场调节价。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市场调节价医疗服务项目,须在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范围内收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未经备案的不得向患者收费。定价要坚持公立医院的公益属性,遵守政府制定的价格规格,与医院等级、专业地位、功能定位相匹配,定价增加的医疗服务费用占用价格调整总量。严格控制公立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收费项目和费用所占比例,不超过全部医疗服务的10%。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定转归。       (二)非公立医疗机构       1.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实行市场调节价。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医疗服务,须在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制定的项目范围内收费,价格由医疗机构自主定价。应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综合服务成本、市场需求、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等因素合理定价。       2.营利性医疗机构提供的医疗服务价格实行市场调节价。允许营利性医疗机构自行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营利性医疗机构依法合规开展的医疗服务,由医疗机构按照公平合法、诚实信用、质价相符的原则合理自主定价。       3.医保定点非公立医疗机构应结合医院等级、专业特色、服务能力和本市医疗服务价格水平等因素,经与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协商谈判后,合理确定基本医疗服务价格水平。协商谈判达成一致的,按与市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约定的价格标准执行。纳入医保基金支付的医疗服务,应符合医保目录相关规范,按医保协议管理。       4.非公立医疗机构应积极主动报送医疗服务价格情况,定期向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报送医疗服务项目、价格、医疗收入结构等,重要价格事项及时报告。       三、动态调整医疗服务价格     (一)落实灵敏有度的价格动态调整机制按照“总量控制、结构调整、有升有降、逐步到位”的原则,在权限范围内,结合本市实际,稳妥有序调整医疗服务价格,逐步理顺比价关系。完善优化医疗服务调价程序,明确调价的启动条件和约束条件,定期开展调价评估,受理医疗机构提出的价格建议。加强事前的调价影响分析和社会风险评估,主动防范和控制风险。充分发挥医疗机构专业优势,建立完善医疗服务价格专家库和评审专家组,为价格管理工作提供技术和决策支撑。     (二)优化选择调价项目优先将技术劳务占比高、成本和价格严重偏离的医疗服务项目纳入调价范围。关注不同类型、不同等级医疗机构的功能定位、服务能力和运行特点,兼顾收入结构特殊的专科医疗机构和基层医疗结构。充分考虑中医医疗服务特点,支持中医传承创新发展。平衡好调价节奏和项目选择,防止出现部分应调整项目长期得不到调整、部分项目过度调整的情况。     (三)推进政策协同配套加快推进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协同,推行以按病种付费为主的多元复合式医保支付方式,完善落实“互联网+”医疗服务价格和医保支付政策。及时受理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申报,按程序报省医疗保障局评审,促进医学科学发展和医疗技术进步。常态化制度化推进药品医用耗材集中带量采购,为调整医疗服务价格创造有利条件。      四、强化医疗服务价格监管     (一)严格执行医疗服务价格政策      1.非营利性医疗机构(指公立医疗机构和非公立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开展现行项目未覆盖的新医疗技术或新医疗活动需要收费的,须按《江西省新增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管理办法》规定申请新增立项, 并报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应及时将医疗服务价格项目按要求导入本机构收费系统。医保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患者缴费时将收费和结算信息同步上传至医保结算系统,确保医疗收费信息准确完整。      3.公立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政府指导价、市场调节价政策规定,不得采取分解项目、重复收费、扩大收费等方式变相提高收费标准;不得因医保支付标准的调整而自行调整医疗服务价格,也不得因医疗服务价格的调整而自行调整医保支付标准。      4.医疗机构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医疗服务价格项目,须按相应原则合理制定价格,防止自主定价变为自由定价,并应保持价格相对稳定;对同一市场调节价项目,可根据成本等情况制定不同的价格标准;对已备案市场调节价项目需要调整价格的,须重新按程序备案。      5.医疗机构要切实保障患者合法价格权益,不得强制服务并收费;要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以明确清晰的方式向患者公示医疗服务价格,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因操作失误、仪器性能差错等原因,导致需要重新检查、检验及治疗的,一律不得向患者另行收费。      6.医疗机构接受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或有关职能部门的监督检查时,应当如实提供价格监督检查所必需的账簿、单据、凭证、文件以及其他资料。政府部门工作人员不得将依法取得的资料或者了解的情况用于依法进行价格管理以外的任何其他目的,并严格遵守有关保密规定。     (二)建立健全严密高效的管理机制      1.加强公立医疗机构价格和成本监测。建立医疗服务价格监测制度,监测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成本、费用、收入分配及改革运行情况等,作为实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的基础。实行医疗服务价格公示、披露制度,定期发布医疗服务价格指数。对监测发现医疗服务价格异常、市场调节价项目定价偏高的,及时进行调控,必要时组织开展成本调查或监审、专家论证、成本回收率评价、卫生技术评估或价格听证,防止医疗服务项目价格畸高畸低。      2.提升公立医疗机构管理和服务水平。公立医疗机构应主动适应改革,严格遵守价格政策,完善自我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药品医用耗材不合理使用;提升医疗服务质量、优化医疗服务流程、改善就医体验。      3.实行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责任考核制度。稽查公立医疗机构内部价格管理和定价的真实性、合规性,检查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执行情况。按照省工作部署,制定公立医疗机构医疗服务价格主体责任考核办法,考核公立医疗机构落实改革任务、遵守价格政策、加强经营管理、优化收入结构、规范服务行为等情况。稽查、检查和考核结果与公立医疗机构价格挂钩。      4.规范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行为。非公立医疗机构应加强内部价格管理,向患者提供医药费用清单,建立病历记录(包括医嘱服务记录等)与收费清单的对应制度,没有病历记录的医疗服务项目不允许收费。加强非公立医疗机构价格事中事后监管,做好价格监测和信息披露,对违反价格承诺、收费水平明显过高、质价不符、社会反映强烈的,采取价格调查、函询约谈、公开曝光、建立黑名单等措施,必要时逐级上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有关规定进行价格干预,维护良好价格秩序。     (三)严肃处理医疗服务价格违法违规行为      医疗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视情采取督促提醒、责令改正、约谈告诫、重点监管等处理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依规处理:      1.公立医疗机构开展的市场调节价项目未经备案向患者收费的;      2.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在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项目范围之外擅自设立医疗服务价格项目的;      3.医疗机构不按规定执行政府指导价,重复收费、超标准收费、分解项目收费的;      4.医疗机构未建立健全内部价格管理制度,不按规定执行明码标价和医药费用明细清单制度、公示医疗服务价格的;      5.医疗机构拒绝接受价格监测管理或监督检查,不提供或提供虚假情况的;      6.其他违反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政策规定的行为。      五、组织实施

     (一)提高思想认识。医疗服务价格涉及面广、社会影响大,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其重要性和复杂性,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职责,切实提高管理水平,稳妥有序推进改革,确保群众负担总体稳定、医保基金可承受、医疗机构健康发展可持续。

     (二)加强工作协同。市医疗保障局是本市医疗服务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医疗服务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收费政策并组织实施,依法依规对医疗服务价格实行管理、监督和必要的调控。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加强对医疗机构的指导,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控制医疗费用不合理增长。各县区医保、卫健部门按全市统一部署,落实有关工作职责。


      (三)做好宣传引导。要切实加强政策解读,宣传深化医疗服务价格改革、做好医疗服务价格动态调整、取消公立医疗机构药品医用耗材加成等工作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引导各方形成合理预期,营造良好氛围。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此前公布实施的医疗服务价格政策与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规定为准。执行期间如遇上级有关政策规定调整的,从其规定。工作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及时向市医疗保障局、市卫生健康委员会报告。

萍乡市医疗保障局

萍乡市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2年5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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