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过磅员利用职务便利侵占公司财产获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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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2022-5-26 13:27: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江西省萍乡市湘东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职务侵占案,分别判处被告人罗某、王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2021年3月至2021年7月间,被告人罗某伙同被告人王某,利用罗某担任萍乡市某实业有限公司采石场过磅员的职务之便,由王某驾驶货车,从采石场拉规格为“13”的碎石不过磅入账,由王某将碎石以每吨60元至72元不等的价格销售给“阿策”、宋向洪、“丹江沙场刘慧”等人,王某将碎石销售后,以每吨35元通过其女儿及其女朋友的微信转账付款给罗某,合计转账233138元,折算石子计6661吨,经萍乡市湘东区价格认证中心鉴定,碎石价值为65元每吨,共计价值432965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罗某、王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共同侵占公司财物价值人民币432965元,严重侵犯了公司的财产所有权,其行为均已构成职务侵占罪。鉴于两被告人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并自愿认罪认罚,被告人罗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200000元,取得被害单位谅解,被告人王某主动退还违法所得92050元等情节,法院遂作出如上判决。
来源:湘东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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